http://www.cylaw.org.tw/law/qa_detail.asp?type=new&ser_no=46
轉貼自少年兒童權益資訊網
兒少法精神
一、整合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
過去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分別適用於十二歲以下與以上之未成年人,
往往造成兒童屆滿十二歲原先安置、輔導或保護工作即需中斷,另由少年福利法規範。
然而兒童少年之需求與問題,難以以十二歲區分,為了妥善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
兩法之輔導與福利工作、人力與資源實有整合之必要,因此本法乃整合兩法,
針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提供一體之保障,以維護其最佳利益。
二、擴大兒童少年保護對象與範圍 :
為加強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本法不但擴充得安置保護的對象,亦加重保護工作的深度,
將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措施分為兩大部分:「一般性保護」及「強制性保護」,
前者重在對於兒童及少年非行之預防與輔導,擴大兒童及少年不良行為的禁止範圍,
並強化其他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一般性保護,後者則針對受虐或其他需政府介入家庭之個案,
提供強制性保護,延長安置及抗告的期間,以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另外對於兒少的隱私權,
也增列保護的規範,期待能提供給兒童及少年一個安全健康的環境,讓孩子健全成長。
三、加重政府協助父母管教子女之責任:
新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第三條揭示父母或監護人除了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
教養的責任外,對於本法的各項措施,也有配合及協助的義務,
然而本法並不單只要求父母善盡教養義務,在每一項父母的責任負擔背後都有政府應協助的角色,
對於主管機關亦加重了許多責任,以督促政府發揮支持、
補充或必要時替代家庭的功能,建構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
誰有監護權?
一開始自戶政機關登記出生紀錄的寫的父母 便有監護權 若無父母則由三等親之中代為扶養
監護權是?
被賦予照顧保護未成年人之義務 若有監護的人 不能善盡職責保護未成年人 使其身心受創
則監護權可能會被剝奪
孩子是你生的 但他(她)不會永遠都是你的
這個觀念是近幾年才有的法理道德觀
過去來說 孩子自己生的自己養的 就認為孩子是自己的 老實而言不是很正確的
自己生的孩子 你只擁有親權 而監護權是國家賦予你的義務
且孩子也是本國國民 依據憲法 本國國民擁有自身一切的基本權 (生命權 身體自主權 言論自由權..等的權利)
所以孩子不屬於任何人的
問題: 法院就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為何?
回答: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
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
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
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
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
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問題: | 哪些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
回答: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的定義,兒童及少年虐待包括了以下的行為: |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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