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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70727/

其實這篇寫的有點搧情 所以就結錄一些起來..

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隨身攜帶錄音筆?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雖然法條上明定〝意圖性騷擾〞,但這個〝意圖〞該如何舉證,還真考驗被害者的智慧。
  舉證真的很困難,例如精油按摩,照理說應該只是按重要部位(陰部、乳頭或肛門)以外,但按摩師觸碰到該位置的頻率似乎越來越高,甚至已不像是〝無意〞。雖說按摩中碰到幾個私密部位是難免的,但基於尊重,按摩師應該要盡量避免觸碰吧。好吧!就算真是性騷擾,又該如何舉證呢?現場也沒有錄影(全身按摩被錄影似乎有點…),然後又是一對一包廂,無其他人證,怎麼告呢?
  或許妳會後悔,當初怎不帶個錄音筆,然後在問按摩師為何要按到私密處的原因時,偷偷錄下按摩師的〝供詞〞,按摩師一定會有理由,但他講了,就表示他是真的摸了,確定有做那個行為了,告上法院,由法官來斷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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